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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如何确定

【时间:2012-12-19】【阅读:6396次】

程律师:

我与丈夫感情不合,长期分居,现准备离婚,女儿今年10岁,自幼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丈夫在安庆市内一公司上班,月工资1000元左右。请问程律师,如果女儿归我抚养,丈夫应怎样给付女儿的抚育费?

                                              望江  刘女士

刘女士: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日)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你与丈夫本着互谅互让、多为子女着想的原则,从彼此的实际情况出发,协商确定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数额等;如协商无果,则由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依法判决。

                          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原载《安庆广播电视报》            网址:www.chengyu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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