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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及新时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机制研究

【时间:2018-05-25】【阅读:2076次】


                                           姚  云

       论文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国目前还没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缺乏对未成年人足够的关注,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足,急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以便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本文从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的难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机制建设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对策等四方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区矫正  执行监督


         未成年人犯罪是刑事犯罪中一个特殊群体,值得特别关注。2016年以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19件30人,占年办理刑事案件的15%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已刻不容缓,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轻刑化是世界潮流,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刑法发达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秉承预防和帮教为主、刑罚为辅的精神,以轻刑化、非监禁刑化为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多采取缓刑、管制等监外执行刑罚,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让未成年人重归社会大家庭,这样社区矫正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回归的机遇又面临着“怎样改造”新的挑战。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就必须从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工作机制两方面进行研究,使其不至于“两进宫”、“三进宫”重新犯罪。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未成年人犯罪及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提出粗浅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具有偶发性,常常情感战胜理智。未成年人犯罪之前往往没有明显的作案目标和谋划,通常只因偶然事件而突发起意且动机单纯。如陆某、王某盗窃一案。2016年10月,陆某、王某来到县城某中学给同学送生日礼物,二人经过该校教学楼三楼化学组办公室时,陆某想找回以前被其班主任洪某某没收的音箱。随后,陆某独自进入洪某某的办公室,在寻找音箱时发现了洪某某办公桌左下方柜子里有一红色布袋子装着多部手机(系洪某某代为保管学生的手机)。陆某未找到音箱,遂离开办公室。陆某对在外面等候的王某说想将手机偷走,以此来报复一下班主任,王某答应为其望风。于是陆某再次返回办公室,将洪某某放在柜子里用红色布袋子装着的十八部手机全部盗走。二是侵财是其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面较窄,常见于暴力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其中以侵财违法犯罪最为突出。三是犯罪以群体性出现,纠合性凸显。现行下,不少家庭未成年人父母外出务工,多由祖父母管教,由于缺少父母在身边的教化,这些未成年人一般表现比较自闭甚至自卑。他们更愿意与和自己背景类似(留守未成年人)、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因此他们经常会以团伙的形式出现,作案时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恐惧感和孤独感,纠合性特征表现凸显。四是多为辍学、问题青少年。统计表明,在查处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有90%以上为辍学未成年人,且在校期间都有“不良”甚至“严重的不良行为”。他们目无组织纪律,不遵守校规、不尊敬师长、不认真学习,自由散漫、打骂同学、顶撞老师,甚至和社会上一些不法青年纠集在一起,经常打架斗殴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2017年6月检察官在办理王某某、汪某盗窃一案发现,多名涉案人员因双亲离异失学后流落社会,性格变得暴虐无常,相互勾结加入犯罪团伙。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的难点

       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年1月又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4年8月,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三部法律法规。从试点到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展十多年了,到目前仍面临着诸多难点和困难。

        (一)监督职权局限,影响监督实效。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是在执行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如果发现违法的情况,只能是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力就会打折扣,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执行多或执行少有随意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仅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和检察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权威。

       (二)职能定位有缺失,机构设置不健全。按规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应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入口、监管、变更、解矫”等各个环节的检察,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无能为力,原因为法律定位不明确,造成执行中的混乱。加之现在的机构管理设置职能不全,没有相应的对应机构,与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脱节,很难及时跟踪监督。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矫正对象以后,必须对他自身的危险性和需求进行评估。只有对犯罪者进行评估之后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设计矫正方案,而在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并没有相关的评估方案和实践活动,所以对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情况并不明晰,针对性不强,也就没能达到所期望的效果。

      (三)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认知度低。社区矫正工作有十多年的历程,但社会上仍有多数群众不甚了解,有的简单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监狱”。这些矫正对象家庭不接受他,甚至有的就没有家,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又是“带罪之身”,找工作非常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接受管理,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意义不大,这也是影响矫正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群众认知度较低,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力配合,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工作衔接不畅,配合不够紧密。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如检察机关存在在社区矫正方面如何法律监督问题,法院存在衔接程序有待改进、人和档案材料脱节等,公安机关参与热情不高,不能很好地协助矫正对象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部门对拟进入社区矫正的对象未进行全面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用非监禁刑”或“不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由于多种原因,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合力,司法行政机关经常处于“单打一”的被动局面。

      (五)矫正管理人员匮乏,经费保障困难。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日益增多,特别是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更多,但由于认识、经费等原因,矫正管理队伍状况远不适应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多,人员分布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现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少,文化程度低,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社区矫正这一专业和法律性较强的刑事执法活动,这些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大了难度。

      (六)矫正对象成分复杂,管理难度大。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的社会经历、文化学识、家庭背景、犯罪动机不同,成分较为复杂,教育管理难度大。加之社区矫正对象个人还存在心理障碍,对社区矫正开放式执行方式怀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朋好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家访,以免扰乱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机制建设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从健全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构建预防体系三方面入手,认真做好检察环节未成年人的保障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一是从制度上完善,确保其回归社会大家庭。未成年人工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和努力。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环节过程中,检察监督更要有所作为。建立未检特别程序。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专门设立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其中规定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立法的确立、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等多方面提供了重要手段和途径,对于降低未成年人批捕率、起诉率、监禁率,促进未成年人重新做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陈某是一名在校高一学生,2018年1月11日其在网吧上网,趁人不备,将受害人的一窜摩托车钥匙偷走,用偷来的钥匙将被害人的摩托车龙头锁套开偷走。考虑到陈某只是一时认识错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是一名在校学生,为了使陈某尽快回归校园生活,对陈某进行耐心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遂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社会家庭学校反响较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3年起,各地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陆续会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范和落实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在规范适用范围、保密措施、封存处理、查询适用、封存解除等方面制定细则,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使其快速转变,特别是对临时起意犯罪未成年人隐私加强了保护,对其人生健康成长有积极作用。建立公检法办案衔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与逮捕必要性审查公、检两家达成共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改进公诉出庭方式,在庭审时候,适时建议法庭采用善教育、有爱心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配合公诉人在庭审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剖析其犯罪的动因和社会危害性,并提出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量刑建议。二是从犯罪预防体系上着力,促使其不犯或少犯。运用检察建议,形成预防犯罪合力。主动与公安、文化等部门联系,发出检察建议书,加强对网吧不定期的巡查,尤其是学校周边的网吧、电玩等场所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网吧加强治理整顿,从严要求。积极开展有问题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深入学校、社区,建立由学校、社区、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协同矫正的“三位一体”帮教机制,实行帮教检察官与其家长签订《监护人保证书》、与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书》、与社区达成帮教共识,制订有效的帮教、回访、考评方案,逐案逐人建立帮教措施,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进行跟踪帮教,考察期满,视帮教成效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起诉或不诉处理决定。多样化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以学校为重心,充分明确宣传的重点。通过总结分析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形式新颖的宣传教育活动,如法制趣味游戏、法制动画片、法制情景剧、庭审观摩,向青少年及家长进行法制宣传。广泛吸收青年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及共青团、教育组织参与其中,初步形成保护青少年的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从健全组织机构入手,积极探索未检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未检专门机构。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小组或专人,实行“谁负责起诉,谁负责监督,谁负责预防”职能,保证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评议。在评议会上,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案情汇报及拟提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后,对证据存在的疑惑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明之处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承办人认真解答。人民监督员对不清楚的地方应提出质疑,表明自己的看法,再事实求是进行评议。积极探索关爱帮扶的长效机制。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环境,决定未成年人一生发展方向。家庭、学校、社会要多视角、多方面给予重视,关工委、共青团、教育、妇联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要针对未成年人心态、心理和心智进行一定的引导。如该院受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某中学生李某、檀某等十多名学生在学校附近及宿舍周边被三名校外青年,通过威胁、殴打的方式索要钱财,檀某被打成轻微伤。经医院治疗,檀某身体慢慢恢复,但是心里有很大阴影,长期情绪低沉,为了使檀某早点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心理咨询师耐心疏导,在学校、家庭及心理咨询师三方共同努力下,该同学融入了新的学习和生活。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措施对策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在“高墙”外的监管对象监管的好坏,反映了我国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成败,也反映了监管对象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成效。这些不是“完全限制自由”的未成年人,其实也是“戴罪”之身,一定要有刑罚的震慑力和执行力,真正使这类群体从心灵深处洗刷污秽,认清自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才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六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地位、职权和工作规程。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为此需相应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同时要特别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职权,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和权威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更具有强制力。此外,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应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并将检察监督的各项规定详细规范在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职责和流程,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全程监督。

     (二)创新检察监督方式,提升社区矫正监督水平。通过建立动态化的监督机制,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从而得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资料,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信息,包括其基本情况、罪名、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实现对社区矫正及时、全面、综合的远程法律监督。此外,还要变单一的事后监督模式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一体化的立体式监督模式,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及时解决。

      (三)社区矫正监督应侧重以人为本的监督理念。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物,侧重于对犯罪分子的温情矫正和对社会秩序的恢复重建,因而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既要保证社区矫正中刑罚的威慑性和预防犯罪的功效,更要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植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通过相对温和的监督,保证犯罪人的人权,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避免过早的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贴标签的后果之一就是被贴标签的人继续融入犯罪文化,融入不法行为的人群中而倾向中断守法。尤其是对尚未定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必然会给其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从而产生极端心理,导致再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帮助其重塑生活的正确方向,更好的接受改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四)探索社区矫正创新新机制。一要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每年“五种人”的考察,对这些社区矫正对象检察官要有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通过约见检察官来帮助做好心理疏导,解决思想上的困惑以及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使其真正回归社会大家庭。二要在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制度。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被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督工作,并主动与学校、企业、社区联系,帮助矫正对象提供学习、培训、就业等机会,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重新做人。三要转变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的模式,而是要整合资源,检察机关的监所、侦监、公诉等部门联动、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最大效率地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

      (五)发挥检察机关执行部门职能作用,延伸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长效化和规范化,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也可以任命社区检察官,由这些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职能,培养专门人才,招募社会志愿者共同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全方位监督。同时,既重视看守所“墙内”的监督又重视社会的“墙外”监督,“墙内”“墙外”联动,要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高度关注社区矫正“五种人”的重新犯罪情况,认真分析成因,针对社区矫正管理中的疏漏,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回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加强监督。

     (六)推行心理咨询和矫治,帮助及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和其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变化成长阶段有关,其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从而导致他们内心世界矛盾、烦恼和冲动。心理矫治是将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融、新的个性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是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为使他们重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可以通过心理测评,对症下药。同时提供心理咨询,针对他们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害怕被歧视等特点,本着平等、尊重的态度,进行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并帮助他们控制情绪,调整心态,建立守法的心理结构,从而树立信心,回归正途。

综上,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重要举措,适应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代背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节约司法资源等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应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成效,不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