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活动荟萃 > 工作交流
望江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为迷途少年点亮希望
【时间:2018-05-31】【阅读:1820次】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这是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宣布对未成年人小韩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一幕。
日前,检察官来到小韩家中,当着其父母的面宣布小韩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届满,决定对小韩不予起诉,并封存其犯罪档案。小韩的母亲当场热泪盈眶,感谢检察机关给了孩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小韩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并打算参军历练自己,争取为国防事业作贡献。
事情要从一年前的暑假说起。时年16岁的小韩因与父母发生口角,一气之下跑到网吧过夜,由于没钱吃饭又不愿回家,第二天就来到姥姥家,碰巧姥姥不在家。小韩见隔壁一户人家家中无人,便翻过院墙、窜入室内,窃得人民币40元,临走还将客厅一瓶酒拆开喝了一口。殊不知这一切都被被害人家中的监控拍了下来。被害人报警后,案件很快侦破。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小韩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其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小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意见后,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对小韩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6个月。
考验期内,小韩定期报告个人活动情况,自觉接受矫治和教育,并到本地一家企业工作,得到车间领导和工友们的一致好评。期间,承办检察官曾走访小韩所在社区及单位,了解小韩生活工作情况,6个月后,小韩顺利通过考验期。
近年来,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断完善司法办案机制,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至今,该院已对5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全部回归正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小磊、徐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