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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时间:2019-09-07】【阅读:1890次】

                                                    江辅洲


      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法治与法制存在范围不同,法制所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必须依法办事。

      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了艰辛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证司法、全民守法”的同时,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上可见,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经过多年艰苦卓绝的努力与奋斗,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取得了巨大成果。


        一、确立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的有关条款,对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条:

      1、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鲜明的标志就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人民,依靠人民、造褔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亨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4、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发展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中国法治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率领全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所创立,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是依法治国的可靠保证。


          二、构建了我国立法和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指一国制定法律的权限的设置和分配。而法律体系是指一个现行的所有法律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组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以及行政立法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规章制定权的规定,构成了我国较为严密的立法体系。随着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和发展,在立法体系的引领和推动下,截止2018年9月,我国共制定法律法规1109部,行政法规(约549条),部门规章(约93092条),司法解释(约3970条),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约5879条),上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构成了法律体系,进而使我国法治建设出现了科学立法,有法可依的大好局面。


        三、强化了我国执法和司法主体

      执法主体即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明确的职责范围;(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执法责任。司法主体包括侦查主体、检察主体、审判主体和刑罚执法主体,分別指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社区矫正机构。

      严格执法,司法公证,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若要实现执法严格,公证司法,执法、司法主体必须清正亷明,公正不阿,素质好,效率高。数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懈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廉洁政府”建设和司法队伍“四化”: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19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例:十八大以来,建设法治政府进入了新阶段。颁布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立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放管服”(简政放权、创新监管、高效服务)改革持续推进。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极大地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清单管理(政务公开透明)全面实行,31个省级政府公布了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政府法律頋问制度普遍建立,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正在建立,督促检查力度显著加强。推进依法行政进入“快车道”,法治政府建设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与此同时,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书写新的篇章。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大潮涌起,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干预司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立,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废止了劳教制度,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坚决纠正,司法职权配置不断优化,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四、提高了我国人民的法律素质

       建立法治社会,一方面,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有全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如果说前者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前题和基础的话,那么后者就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关键。为解决这一关键问题,1986年,党中央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回頋全民普法过程,主要有以下特点:

      (1)规划缜密。全民普法五年为一个周期,时间适易;普法对象是全国人民,但以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为重点。普法内容以宪法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先后选择了数十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学习教育;每一周期普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操作性强,如”一五”普法是启蒙阶段,“二五”普法讲求学用结合,”六五”普法注重法治观念意识的形成。“七五”普法主要目标是: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全民法治观念和全体党员党章党规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

      (2)扎实推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普法工作,在普法的每一周期,都坚持做到“期前有动员,期中有检查,期满有验收”,将法送进机关、送进乡村,送进社区,送进学校,送进企业,使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的普法工作落到了实处。

       (3)形式多样。普法除开辟法制宣传橱窗专栏、举办培训班,电影、电视、文艺演出、演讲竟赛,报纸刑物,作品征集展播,安排法制宣传日,以会代训等形式外,还充分发挥“微信、微博、客户端”的作用。据统计:全国已开创普法网站3700多个,普法官方微信微博2600多个。此外,法院、检察院常与学校、街道联合举办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用热点案例以案释法;截止目前最高法院已直播“快播案”13余万次;全国妇联,依托70多万个妇女之家,面向妇女家庭,开展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

      (4)成效显著。随着普法的深入,各地各部门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普遍建立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治纳入干部录用和晋职培训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浙江、湖北、湖南等省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广西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13459个,有力带动了全社会的学法用法。普法教育仿佛是无声的春雨将法治精神浸润到群众心间,如今,群众“遇事找法、“依法维权”的理念已蔚然成风。

      广大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使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更加坚实,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目标”即将实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特色,成为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证。


                         (作者系迎江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区教育报告团团长